見財起意搶劫“老東家”
2002年,被告人范某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半,后刑滿出獄。2008年1月14日,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范某伙同被告人劉某、張某、俞某等一行6人竄至上班的超市,持事先配好的鑰匙打開超市大門行竊,后被超市保安發(fā)現(xiàn),被告人俞某則持刀將保安控制住。隨后,被告人范某等人將超市價值2萬余元的煙酒搬走,同時將酒樓大廳保險箱內(nèi)近5萬元現(xiàn)金搶走并揮霍。
搶劫怎么定罪處罰
檢察機(jī)關(guān)遂以搶劫罪將被告人范某等6人公訴至云南省曲靖市麒麟?yún)^(qū)人民法院。
麒麟?yún)^(qū)法院審理后認(rèn)為,被告人在盜竊過程中被值班人員發(fā)現(xiàn)而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當(dāng)場使用暴力威脅值班人員,公訴機(jī)關(guān)指控?fù)尳僮锩褪聦嵆闪ⅰ?/p>
因此,麒麟?yún)^(qū)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8000元;判處被告人張某等四人各有期徒刑5年,并各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的。
宣判后,被告人劉某等人以自己的行為系盜竊罪,并非搶劫罪,且量刑過重為由上訴至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8年10月20日,曲靖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