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侵吞公司財產(chǎn)
被告人李某、張某分別為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獲嘉縣辦事處主任、出納。2006年12月25日至2007年8月24日期間,張某、李某利用職務便利,收取車戶的本金、行息、養(yǎng)路費等費用共計462。36萬元,而二人將其中109。5萬余元私自侵吞。案發(fā)后,張某退后了部分賬款,并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職務侵占怎么定罪處罰
河南省獲嘉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李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告人張某、李某共同故意犯罪,屬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張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2008年10月9日,河南省獲嘉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和張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