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內(nèi)搶劫盜竊24次
2007年12月27日晚10時許,被告人宋某、孟某等人到鄭州市管城區(qū)十八里河鎮(zhèn)“老二”手機店,孟某在店外負責望風和接應(yīng),其余人將房頂石棉瓦掀開進入手機店內(nèi),欲實施盜竊被人發(fā)現(xiàn)后,宋某手持螺絲刀控制住被害人并用電線將其捆綁后,搶走手機79部,被搶手機價值48648元。
2008年4月1日,被告人宋某伙同他人盜走牟縣世紀商城大量黃金、鉆石首飾、彩金項鏈,所盜黃金首飾價值245465元,18k鉆石女戒、彩金項鏈價值97942元。后宋某、孟某分次將部分黃金、首飾賣給何某,何某又轉(zhuǎn)賣給陳某、鄭某。宋某1將盜竊所得的一尊金佛贈與其姐宋某2。宋某1共有其他盜竊22次,所盜物品共價值17萬余元。
河南省中牟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孟某參與盜竊16次,犯罪金額達185608元;孟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五次,犯罪金額40萬余元;孟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三次,犯罪金額55958元;張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三次,犯罪金額85138元;岳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一次,犯罪金額48648元;宋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兩次,犯罪金額58390元;何某收購、出售犯罪所得黃金450克,犯罪金額84000元;陳某收購犯罪所得黃金80克,犯罪金額16000元。鄭某收購犯罪所得黃金230克,犯罪金額47000元;宋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涉案金額30000余元。
搶劫盜竊怎么定罪處罰
法院判決宋某犯搶劫罪、盜竊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五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孟某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一年,并處罰金十五萬元;孟某等9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被判處了相應(yīng)的徒刑和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