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不能取保候審
(1)人民檢察院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jié)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2)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二、哪些情況適用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審判之前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的強制措施之一,是一種有條件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一方面減少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一 方面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有序的進行。
(一)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三)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四)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五)對已經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是證據(jù)不足的 。
(六)對于已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沒有辦結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包括一審和二審),采取取保候審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七)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如果認為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審判的,可以對其采取取保候審的措施。
(八)公安機關對于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或者移交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司法實踐中對個別犯罪行為較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些公安、司法機關也決定適用取保候審措施,筆者認為此種做法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