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罪如何定罪量刑
2009年6月28日晚,27歲的貴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縣青年羅某應朋友之約到貴港市某酒吧喝酒,觥籌交錯間,羅某看到包廂電視中的女演員以為是真人,多次伸手觸摸都無法摸到,羅某一怒之下將手中話筒砸向電視機,將該47寸液晶電視砸壞,價值人民幣5130元。酒吧工作人員向公安機關報案后,羅某被依法逮捕。隨后,貴港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羅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羅某不服判決,以自己是初犯,該犯罪行為也系酒醉后精神恍惚所致為由,向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從輕處罰。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羅某為泄私憤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guī)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故其是否處于醉酒狀態(tài)下毀壞公私財物不影響到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犯罪構成。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