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搶劫罪如何處罰
2005年,被告人王某1非法獲得一支運動手槍和九發(fā)子彈。2009年7月,因無錢購買毒品,王某1決定搶劫他人錢財,目標鎖定云南省鹽津縣“一心堂”藥店店主楊某。2009年8月,王某1告訴王某2搶劫楊某想法,二人一拍即合。二人竄到楊某及其員工住處,首先控制了為二人開門的楊某之妻毛某,搶走室內(nèi)手機、項鏈、銀行卡。隨后控制了撞見搶劫的員工彭某。由王某2持槍看守毛某、彭某,王某1帶著銀行卡和威逼出的密碼準備外出取錢時被楊某撞見,楊某逃走后立即報警。
二人逃離現(xiàn)場后,王某1聯(lián)系妹夫胡某某。胡某某在明知王某1畏罪潛逃時,仍為其提供幫助和路費,助其潛逃。在潛逃路上,王某2入室盜竊被害人曾某現(xiàn)金1133元和價值829元的手機一部。
根據(jù)胡某某提供的線索,2009年8月6日,警方將二人抓獲。
云南省鹽津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1、王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室持手槍和水果刀等兇器對受害人進行捆綁、威脅,劫取公民財物,已構(gòu)成搶劫罪。被告人王某1違反槍支管理法規(guī)定,非法持有運動手槍,其行為還構(gòu)成了非法持有槍支罪。王某2在逃跑過程中,采用秘密手段竊取公民財物,構(gòu)成盜竊罪,對二被告人均應(yīng)追究刑事責任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胡某某明知二被告人系實施犯罪的人,還為其提供財物,幫助逃匿,構(gòu)成窩藏罪,也應(yīng)追究刑事責任。
2010年4月8日,云南省鹽津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1犯搶劫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王某2犯搶劫罪、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胡某某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