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掘古墓葬罪如何處罰
因賭博欠下賭債的被告人汪某1在勞動中發(fā)現(xiàn)本村后山竹柴林有一群明代的古墓葬,無人看管,便產(chǎn)生掘墓的想法。2010年1月24日凌晨4時許,經(jīng)事先預謀,被告人朱某、江某、彭某開車到江西省德安縣鄒橋鄉(xiāng)石門村與被告人汪某1及其兒子汪某2(在逃)會和后,由汪某1帶路到達古墓區(qū),5人便開始利用攜帶的工具挖掘古墓。6時許,在掘開的墓葬中,幾人掏出一只瓷碗和六塊被掏破的瓷碗碎片,后被村民發(fā)現(xiàn),汪某1等人隨即逃離現(xiàn)場。根據(jù)群眾舉報,攜帶著墓葬瓷碗開車逃跑的江某和彭某很快在鄒橋鄉(xiāng)路口被公安人員查獲,被告人汪某1于當天下午到公安機關投案,并供述了朱某的下落。隨后,朱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經(jīng)鑒定,瓷碗及瓷碗碎片均為明代遺物。
江西省德安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汪某1、朱某、江某、彭某四人以采獲古文物變賣錢財為目的,合伙采取秘密盜挖的方法挖掘古墓葬,侵害了國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和國家對古墓葬及地下藏品的所有權,其四人之行為均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均應對此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在共同掘墓犯罪過程中,被告人汪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某、江某、彭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予從輕處罰。被告人汪某1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交待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可予從輕處罰。被告人江某在有期徒刑之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當處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應予從重處罰。
2010年6月29日,德安縣法院一審以盜掘古墓葬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汪某1、朱某、江某、彭某四人有期徒刑十個月、七個月、八個月和拘役五個月,并分別處以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