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如何處罰
被告人張某1、張某2等23人經(jīng)常組成團(tuán)伙阻撓陜西省戶縣的市政建設(shè)。2008年年底,被告人張某1、張某2等人故意散布謠言,蠱惑數(shù)十名村民多次聚眾阻擋陜西省西安市眾源電力安裝有限公司所承接途經(jīng)該村的高壓輸電線路安裝工程,索取額外更高的占地“賠償款”;2009年8月,被告人張某1等3人以“毀壞了原先的灌溉渠,要求將原灌溉渠恢復(fù)原狀”為借口,先后九次組織130余人阻擋施工,索取錢款,造成施工單位被迫停工及20余萬元的損失。除此之外,2009年10月21日,被告人雷某某等還為達(dá)到獨(dú)攬西安市政道橋建設(shè)有限公司承建的草堂基地南北八號路部分路段的給、排水工程中的土方工程,聚眾阻撓工地施工,造成損失約一萬元。
2009年4月1日,陜西省戶縣人民法院以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首要犯罪分子被告人張某1、張某2有期徒刑4年;雷某某有期徒刑3年;其余20人,分別被判處2年到6個月有期徒刑或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