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如何處罰
2004年2月2日,為謀取錢財,被告人張某某伙同尹某某、李某某乘坐了范某某的面包車行至目的地后,趁范某某不備用繩子勒住范某某的脖子,導致其窒息死亡。隨后,三人搜走范某某身上80多元錢現(xiàn)金將尸體拋至山溝,并搬石頭砸擊侮辱尸體。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某系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實施者,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因此,秦皇島中院于2008年張某某因強奸罪和尋釁滋事罪被河北省昌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半數(shù)罪并罰,判處張某某死刑,判處尹某某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判處李某某無期徒刑。
2008年3月27日晚22時許,因中午吃飯時與鄰桌的三位客人發(fā)生口角,怒火未息的被告人王某1持刀來到飯店附近,瘋狂砍刺三人,導致兩人當場死亡后慌張?zhí)又帘桓嫒藙⒛?家。秦皇島中院審理后認為,王某1連殺二人,犯罪情節(jié)、后果極其嚴重。法院遂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某1死刑,以窩藏罪判處劉某1有期徒刑三年。
2008年4月28日晚19時許,高某某、王某2、曾某某、劉某2四人潛入秦皇島市開發(fā)區(qū)某超市實施搶劫,高某某、王某2持刀進入超市將店主殺死,搶得人民幣1120元和黃金項鏈一條后逃離現(xiàn)場。秦皇島中院審理后認為,四罪犯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因此,法院以搶劫罪分別判處高某某死刑、王某2無期徒刑、曾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劉某2有期徒刑七年。
2010年1月15日,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秦皇島中院對三名嚴重刑事犯罪分子張某某、王某1、高某某執(zhí)行槍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