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如何判刑
因父親于2010年3月10日,在鷹潭市勝利東路與建設路口橫過馬路時被公交車撞倒碾軋致死,3月11日凌晨,龔某1、龔某2、龔某3三兄弟糾集親戚30余人抬著40多個花圈來到公交公司,將公交公司各個門口堵住,導致該公交公司146趟公交車無法正常運營,嚴重影響了市民的出行。
龔家三兄弟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公訴至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區(qū)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龔家三兄弟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不等處理意見出臺便圍堵公交公司的行為,致使公交公司營業(yè)無法正常進行,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情節(jié)嚴重,已經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龔某1系犯罪的首要分子,老二、老三也積極參與。鑒于三被告人案發(fā)后認案態(tài)度較好,悔罪表現較好,且龔某3有自首情節(jié)。三被告人均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適用緩刑。
2010年5月12日,法院作出判決,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龔家三兄弟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