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如何處罰
被告人王某1、王某2、伙同李某(化名,另案處理)于2008年4月至2009年2月期間,數(shù)次兩人或三人結伴,經(jīng)過密謀后先后多次在廣東東莞市各大醫(yī)院的門口,鎖定將車停在醫(yī)院停車場的車主,先是由一人盜竊受害人車主的鑰匙,然后伙同同伙用偷來的車鑰匙將車開走,再通過被告人廖某往外銷贓。其中被告人王某1參與盜竊12宗,涉案金額達901358元人民幣。被告人王某2參與盜竊10起,涉案金額為826542元。被告人廖某幫忙銷售贓車8輛,價值590303元。
一審法院判決后,被告人廖某不服,提起上訴。
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1、王某2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共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律,均已構成盜竊罪;上訴人廖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車輛而予以買賣、介紹買賣,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律,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予懲處。
據(jù)此,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一盜車團伙案進行了終審判決,盜竊團伙主犯王某1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主犯王某2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罪犯廖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