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毒品罪如何處罰
2008年11月30日,南非籍女子林某某乘坐飛機從迪拜抵達中國廣州白云國際機場,機場海關關員在其攜帶的物品中查獲兩袋重3006克可疑白色晶體。經(jīng)鑒定,該晶體為純度89。1%的鹽酸甲基苯丙胺。
2009年7月,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林某某死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宣判后,林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009年11月,廣東高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廣東省檢察院指派檢察院出庭履行職務。
廣東高院審理后認為,林某某逃避海關監(jiān)管,攜帶毒品鹽酸甲基苯丙胺進入中國境內,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毒品罪,且走私毒品數(shù)量大,純度高,社會危害性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沒有任何從輕、減輕情節(jié),屬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依法應適用死刑。
2010年4月8日,廣東高院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以走私毒品罪判處林某某死刑,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