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盜竊手機殺害大學生
2009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楊成伙同他人在杭州市德勝路浙江工業(yè)大學朝暉校區(qū)附近的小吃夜市盜竊浙江工業(yè)大學三年級學生楊濟源口袋中的手機時被楊濟源和其同學當場發(fā)現(xiàn)抓獲,為逃脫抓捕,楊成拿出隨身攜帶的折疊刀猛刺楊濟源,并威脅其他抓捕人員。后楊成伺機司機逃離現(xiàn)場,于次日即2010年1月1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楊濟源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
轉化型搶劫的量刑標準
公訴機關認為,楊成在實施盜竊過程中,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并致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之規(guī)定,應當以搶劫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楊濟源的家屬在庭審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楊成提出50多萬元賠償要求。2010年5月4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法庭擇日進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