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特大金融詐騙系列案審結(jié)
2006年9月20日,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趙某某伙同被告人霍某某、田某某、劉某某謊稱幫助銀行的朋友完成存款任務(wù),以高息為誘餌騙取山東某計算機公司的存款200萬元。其中,被告人銀行工作人員霍某某利用工作之便偷出開戶時的預(yù)留印鑒,被告人田某某等比照刻出假章并冒領(lǐng)空白支票,后轉(zhuǎn)入被告人劉某某的賬戶。2006年12月10日,濟南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接到山東某計算機公司報案稱存入某銀行文東支行的200萬元存款被人取走。2007年2月6日,被告人趙某某、霍某某、田某某、劉某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據(jù)悉,被告人趙某某還于2006年9月22日用其詐騙所得的132萬元作為高息向濟南某汽車公司借款2000萬元,先后從某銀行槐蔭支行開出票面金額分別為900萬、600萬、500萬的全額承兌匯票,將此2000萬承兌匯票交給濟南某汽車公司用作還款。2006年12月,蘭州警方抓獲持票面金額分別為500萬、600萬假承兌匯票的4人。據(jù)悉,克隆票與趙某某辦理承兌時內(nèi)容、字體均一致。2007年初,被告人趙某某開出的承兌匯票克隆票在淄博成功詐騙400萬元。
票據(jù)詐騙罪怎么定罪處罰
檢察機關(guān)遂以金融憑證詐騙罪、票據(jù)詐騙罪、挪用資金罪等將被告人趙某某等13人公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宣判后,被告人趙某某等人不服,遂上訴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008年9月24日,山東高院經(jīng)過審理,二審裁定以金融憑證詐騙罪、票據(jù)詐騙罪、挪用資金罪等分別判處被告人趙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12年到3年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