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顧問騙取顧客錢款5萬余元
北京某汽車銷售公司銷售顧問耿某,在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期間,在工作中以加價提車的謊言騙取顧客被害人唐某錢款共5萬余元。耿某歸案后退還了所有贓款。
怎樣使用緩刑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耿某以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他人錢款,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耿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耿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全部退賠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悔罪態(tài)度較好,故法院對其所犯罪行從輕處罰,并決定對其宣告緩刑。
最終,法院以犯詐騙罪,判處耿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緩刑2年,罰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