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報復實施盜竊
1997年1月15日,因女友被其兄長指婚給陳某,為實施報復,被告人王某(聾啞人)遂伙同謝某(同案犯,已判刑)將陳某價值3400元的摩托車偷走,并銷贓得款1400元,被告人王某分得500元。案發(fā)后,謝某花費1900元贖回摩托車并退回陳某,并和王某共同賠償陳某修理費300元,后謝某獲刑,而被告人王某一直逃亡在外。2011年8月24日,被告人王某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退回贓款500元。
聾啞人主動投案能獲輕判嗎
檢察機關遂以盜竊罪將被告人王某公訴至江西省石城縣人民法院。
石城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鑒于本案被盜摩托車被及時追回,未給被害人造成損失;被告人又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是聾啞人,系初犯、偶犯,決定依法對其適用免除處罰的法律規(guī)定。
因此,石城縣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王某免于刑事處罰,所退贓款500元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