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搶劫后潛逃十六年
16年前,未滿十六周歲的李某伙同另外兩名同鄉(xiāng),一同在1996年1月23日凌晨對路人實施搶劫。三人在搶劫一被害人時,一名派出所聯(lián)防隊員聞聲趕來阻止,李某和另外一名同鄉(xiāng)將聯(lián)防隊員用刀砍傷后逃跑,后來李某的同鄉(xiāng)落網(wǎng)。李某一直在外潛逃,直到2011年10月1日投案自首。
投案自首如何量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區(qū)人民法院認(rèn)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為目的,伙同他人持刀以暴力相威脅搶劫他人錢財,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紤]到被告人自首且犯罪時未滿十六周歲,對其予以減輕處罰。另外,被告人李某犯罪時距今已十六年且期間未有其他犯罪情節(jié),有悔罪表現(xiàn),對其使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對被告人李某適用緩刑。
2012年3月5日,法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兩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