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盜保險柜獲巨額贓款
被告人汪某、王某曾因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011年4月20日凌晨,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汪某伙同被告人劉某、王某、李某(現(xiàn)在逃)駕車由吉安縣先后竄至永豐市永豐工業(yè)園某化工有限公司和某金屬公司財務(wù)室,由被告人王某望風,被告人汪某、李某從窗戶爬入財務(wù)室并將保險柜撬開,共盜竊財物共計168400元。2011年5月27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汪某、王某某糾集劉某駕車竄至分宜縣某公司實施盜竊,將值班保安員楊某用繩子捆綁后交由劉某負責看守,被告人汪某、王某進入大樓將公司保險柜盜出,劫得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51995元。案發(fā)后,部分被盜物品被扣押和追繳,追繳被告人王某贓款人民幣12000元并發(fā)還失主。
盜竊罪的量刑標準
檢察機關(guān)遂以搶劫罪、盜竊罪將被告人汪某、王某、劉某公訴至江西省分宜縣人民法院。
分宜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汪某曾犯盜竊罪被判處了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又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yīng)當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也曾犯盜罪判處了有期徒刑,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三被告人庭審中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作用相對較小,且在盜竊犯罪中,只分得少量的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被追繳了部分贓款,也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因此,分宜縣法院一審以搶劫罪、盜竊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4年,并處罰金2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4年,并處罰金2萬元;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2年,并處罰金2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