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信用社門口扒竊他人財物
2011年1月19日,王某打電話約在外地打工時認識的有“扒竊”本領(lǐng)的張某來銅山,一起“弄點錢花”,張某同意。次日,張某攜其制作的“T”型錐子坐車來到王某的所在地,王某騎自己的摩托車載張某去房村街信用社門口。二人踩點后,王某便騎車帶著張某尾隨,趁機由張某實施扒竊,得手后由再由王某駕車載張某逃跑。通過此種手段,二人扒竊了100元現(xiàn)金、價值700元的手機一部。后二人在駕車逃跑時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并將上述被盜物品發(fā)還失主。另據(jù)查明,1989年,張某因犯拐賣人口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1985年、1988年、1995年、1996年、2006年,張某因盜竊被公安機關(guān)治安處罰和勞動教養(yǎng)。
盜竊罪如何處罰
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法院經(jīng)過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王某結(jié)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盜竊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具有多次前科劣跡,酌情予以從重處罰。
2012年2月23日,法院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均被并處罰金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