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六男子結(jié)伙飛車搶奪路人財物
2011年7月至8月,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劉某、張某、戚某、黃某、王某、謝某與周某(未滿18周歲)分別結(jié)伙,先后駕駛摩托車竄至宜豐縣石市等地趁路人不備搶奪脖子上的金項鏈,并搶得金項鏈12根。其中,被告人劉某參與作案11次,搶奪財物價值62460元;被告人張某參與作案9次,搶奪財物價值49955元;被告人黃某參與作案8次,搶奪財物價值41309元;被告人王某參與作案7次,搶奪財物價值38066元;被告人戚某、謝某與周某分別參與作案1次,搶奪財物價值均為6483元。
檢察機關(guān)遂以搶奪罪將被告人劉某、張某、黃某、王某、戚某、謝某公訴至江西省宜豐縣人民法院。
搶奪罪的量刑標準
宜豐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張某、黃某、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行駛的摩托車多次搶奪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搶奪罪。被告人戚某、謝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行駛的摩托車搶奪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奪罪。本案是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相互配合,都起了較大作用,不宜區(qū)分主從犯。被告人黃某是累犯,依法應(yīng)從重處罰。六名被告人利用行駛的機動車搶奪,應(yīng)酌情從重處罰。
因此,宜豐縣法院一審以搶奪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劉某、張某、黃某、王某、戚某、謝某有期徒刑13年至3年不等,并分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至1000元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