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搶劫強奸并猥褻婦女
1994年冬至1996年10月底,被告人王軍錄先后尾隨女性路人任某、袁某、趙某、張某、周某、李某至陜西省隴縣曹家灣鄉(xiāng)街道等偏僻處,采用恐嚇、威脅等手段劫取現(xiàn)金共計580余元,強奸3人、強制猥褻2人。案發(fā)后,被告人王軍錄逃匿在外,后于2011年10月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犯數(shù)罪應當如何量刑
檢察機關遂以搶劫罪、強奸罪、強制猥褻婦女罪將被告人王軍錄公訴至陜西省隴縣人法院。
庭審中,被告人王軍錄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予以認可,并對自己的行為表示非常后悔,希望法院從輕處罰。
隴縣法院審理后認為,王軍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構成搶劫罪;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王軍錄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xiàn),可依照從舊兼從輕的刑罰原則判決。
2012年2月28日,隴縣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強奸罪、強制猥褻婦女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王軍錄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