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他人索要“封口費”被捕
2011年6月8日下午五點鐘左右,萬州區(qū)大周鎮(zhèn)農民張某將高某叫到自己住房內,以高某與無性防衛(wèi)能力的譚某發(fā)生關系一事為把柄,對高某進行毆打,并向索要高某20萬元“封口費”,因高某無錢,張某遂索要10萬元。高某離開張某住所后,將此事告訴其堂弟祥某。后祥某來到張某住所,二人協(xié)商,只要高某交付5萬元,張某便不會將高某與譚某發(fā)生關系之事告知譚某的父母,并要求高某當晚交付現(xiàn)金2萬元,第二日再交付余下的3萬元錢。當晚,祥某交付給張某現(xiàn)金2.1萬元。2011年6月9日,張某安排其妻王某(另案處理)到譚某家,并告知譚某,如果高某報案,便將高某與譚某發(fā)生關系的事情告訴譚某的父母。高某在支付2.1萬元錢后,便到公安機關報案。祥某以要交付余下的3萬元為由,隨同公安人員到張某的住所,后張某被抓獲歸案。案發(fā)后,張某將收取的2.1萬元退還給了高某。
敲詐勒索罪怎么量刑
2011年12月21日,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犯敲詐勒索罪,向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威脅要挾的方式勒索公私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張某如實供述并當庭自愿認罪,可從輕處罰。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元(已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