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農(nóng)民敲詐勒索工地承包商
河南省固始縣農(nóng)民王某1、王某2、黃某和葛某某四人向某建筑工地提供砂石,2012年6月12日,四人以工地未全部使用其提供的砂石為由,從工程承包人趙某某處威脅索取到現(xiàn)金8000元。6月25日,四人又來到該工地,以同樣的借口從另一工程承包人吳某某處索要得到現(xiàn)金20000元。案發(fā)后,贓款已全部退還受害人。
自首如何認定
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1、葛某某、王某2、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威脅等手段強行索要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黃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四被告人全部退還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
2013年3月22日,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王某1、葛某某、王某2各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10000元;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