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是否從重處罰
被告人魏某,27歲的河北人,2003年因強奸罪被河北省保定市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魏某刑滿釋放后在北京延慶縣暫住。2008年6月24日晚上11點左右,魏某從后面追趕單獨騎自行車趕路的女青年時某,時某因害怕摔倒在地,魏某趁機搶劫價值時某477元的手機,并將時某在公路側強奸。一個月后,魏某采用相同手段搶劫了被害人盧某價值320元的手機。
北京市延慶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趁黑夜尾隨追趕他人,使人產(chǎn)生恐懼心理從而強行劫取物品,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其采用拉拽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發(fā)生性關系,行為構成強奸罪。又因被告人曾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又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搶劫罪和強奸罪,屬于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其搶劫涉案金額不大,搶劫和強奸行為均未給被害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與使用暴力、脅迫手段進行搶劫、強奸的犯罪行為相比,可以認定犯罪情節(jié)一般,且其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最終判決魏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5千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