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退贓是否適用緩刑
2008年12月16日,被告人孫某在桃源縣某衛(wèi)生院看病,聽到外面有人喊抓小偷,于是便跑去抓小偷。在快追上小偷時,看見小偷的車鑰匙掉了出來,孫某停止追趕。找到小汽車后,孫某將車開回家中,將車上的四條香煙、兩臺筆記本電腦、五部手機、三部數(shù)碼相機和2000余元人民幣拿回家中,后又將車開回原地。經(jīng)有關(guān)部門鑒定,孫某所盜物品總價值1707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孫某主動投案,將所盜物品(有兩條香煙未退)和600元人民幣退回給了失主。
湖南省桃源縣人民法院審理認(rèn)為,被告人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鑒于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且積極退贓,具有悔罪表現(xiàn),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湖南省桃源縣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