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并罰如何適用
1998年以來,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陳某1先后糾集刑滿釋放人員、無業(yè)人員廖勇、陳某2、黃某、吳某、魏某等人有組織地多次實施故意傷害、販賣毒品、詐騙、敲詐勒索、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陳某1為組織領導者,以被告人廖勇、陳某2、黃某等人為骨干成員,以被告人吳某、魏某、侯某等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同時,被告人陳某1還對組織成員進行了明確分工,被告人陳某2、黃某、侯某等人充當保鏢,并負責在各涉賭場所收取保護費和發(fā)放高利貸,被告人廖某等人負責榮昌縣“午夜年華”、“龍都天城”兩大娛樂場所的毒品交易;被告人潘某、唐某等人負責開設賭場;被告人吳某、魏某等人在各涉賭場所及非法經營的當鋪發(fā)放高利貸。據悉,該組織成員使用統一購買的砍刀、鋼管等作案工具,多次在公共場所實施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及毆打他人的行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傷、六人輕傷。
檢察機關遂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詐騙罪、販賣毒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等將被告人陳某1等14人公訴至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重慶第五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1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詐騙罪、販賣毒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且其在詐騙的共同犯罪中策劃、安排、指使、直接參與并從中獲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在販賣毒品的共同犯罪中組織、策劃、指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所犯故意傷害罪的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廖勇、陳某2、黃某、陳某3、楊某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系該組織骨干成員,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販賣毒品罪、故意傷害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為均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吳某、魏某、侯某、鄧某、尹某、許某、劉某、陳某4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販賣毒品罪、窩藏罪。其中,被告人陳某3、楊某均系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發(fā)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依法應予嚴懲。
2008年7月8日,重慶市五中院一審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詐騙罪、販賣毒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等,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陳某1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合并前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某3、楊某死緩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其余11名成員有期徒刑20年至3年不等,并處罰金共計人民幣8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