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滿釋放又盜竊車輛
被告人劉某,重慶人。曾因犯罪被判刑罰,并于2008年刑滿釋放。2009年4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劉某伙同他人,用從泉州租用的小轎車在外地盜竊貨車,犯罪地為沙縣、閩清、閩候、永泰等地。劉某等人還將事先準備好的假車牌安在盜得的車輛上,并以低價出賣獲取利潤。被告人劉某及其同伙共盜得貨車8輛,價值人民幣733873元。
構成累犯會不會從重處罰
福建省沙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伙同他人竊取被害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同時其曾因犯盜竊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據(jù)此,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