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犯故意傷人轉(zhuǎn)為搶劫
被告人王某,今年41歲,河南人。2008年5月6日凌晨4時,王某伙同他人(另行處理)到北京市朝陽區(qū)某工地盜竊電纜線,盜竊過程中,被保安白某、杜某、張某等人發(fā)現(xiàn),追趕王某一干人等,在追捕王某過程中,遭到了王某的反抗,王某將隨身攜帶的電筆將白某扎傷。后王某被抓獲,但王某一直拒絕承認自己的盜竊行為。
一審法院依法審理該案作出判決后,王某對其判決不服,上訴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理由是并未參與盜竊行為。
搶劫怎么處罰
二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雖然王某拒絕承認其盜竊行為,但案發(fā)時保安白某、杜某、張某均證言看見王某手中拿過電纜線,后在被抓獲時,王某招呼同伙回來營救,現(xiàn)有證據(jù)足以認定王某伙同另六人盜竊涉案電纜線的事實。王某伙同他人盜竊財物,數(shù)額接近較大,為抗拒抓捕又當場使用隨身攜帶的電筆將抓捕人員扎傷,對其行為依法應按搶劫罪定罪處罰。鑒于其逃跑時被當場抓獲,最終未實際獲得財物,且未導致他人輕傷和輕傷以上的人身傷害后果,對其依法認定為搶劫犯罪未遂,并予以從輕處罰。一審法院根據(jù)其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決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其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判處王某搶劫罪,獲刑三年,處罰金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