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謀收購稻谷騙錢財
2009年3月,譚某等5人合謀在攸縣收購稻谷,陳某提議在稱上做手腳,可使收購的稻谷減輕10%的重量,重任稱好。2009年3月6日至4月14日,5人用此方法進行稻谷收購,收購稻谷125噸,詐取12噸,詐取稻谷價值23750元。事情敗露后,陳某、尹某、尹某1、譚某1到公安局投案自首。5人積極退還非法所得,賠償部分受害人6000元。
積極賠償損失可從輕處罰
湖南省攸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譚某等五被告人為牟取不法利益騙取稻谷,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陳某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其他四位被告人系從犯,應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尹某、尹某1、譚某1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可從輕處罰。五被告人能積極賠償受害人經(jīng)濟損失,均可酌情從輕處罰。
2010年5月7日,湖南省攸縣人民法院依法以詐騙罪判處譚某等五位被告人一年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時宣告緩刑,并處以四萬至二萬元不等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