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車牌后敲詐車主
被告人陳某曾因撬盜車牌被判有期緩刑,被告人魏某也曾因盜竊被判刑。2008年4月21日至6月11日間,陳某與魏某采取夜間先后52次撬盜機動車牌照,然后敲詐車主錢財,其中有7起敲詐未遂,陳某與魏某共敲詐錢財共7950元。
累犯會加重處罰嗎
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魏某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均應予處罰。被告人陳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被告人魏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
2009年1月9日,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被告人陳某宣告緩刑1年的執(zhí)行部分;被告人陳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連同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6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年6個月。被告人魏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