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既遂后又施暴
2003年4月25日,被告人唐某因詐騙罪被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于2003年7月19日刑滿釋放。2008年3月15日,為謀取錢財,被告人唐某伙同阿勇、阿彪(二人均在逃)以能夠買到郴州到長沙的火車票為由,將朱某騙到國慶北路某酒店附近。同時,阿勇、阿彪假扮顧客以要去取票不能攜帶物品以避免誤會賄賂為由將行李交由朱某看管,并騙取朱某的信任。隨后,被告人唐某則假裝帶朱某1去取票,阿勇、阿彪趁二人離開之際將朱某裝有現(xiàn)金2900元、一部價值1121元的手機、一條價值973元的黃金手鏈等物品的行李包拿走。后唐某認為計謀已得逞,以讓朱某返回拿身份證為由企圖支走朱某,但朱某感覺上當受騙,在質問唐某時被唐某擊打背部并受傷,后在周圍群眾的協(xié)助下將唐某抓獲并扭送至公安機關。
搶劫會怎么判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唐某伙同他人詐騙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后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毆打他人,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5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
因此,郴州市北湖區(qū)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5年,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