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車抵押又偷回
2008年5月,被告人譚某伙同朋友顏某將父親一輛價值6419元的摩托車以人民幣5000元的價格抵押給唐某。事后,譚某的父親多次責(zé)令其將車取回。2008年6月4日晚20時許,由被告人葉某負責(zé)放哨,被告人譚某潛入唐某屋內(nèi)將摩托車盜走。公安人員于2008年7月2日和9月23日先后將譚某、葉某抓獲并拘留。
盜竊的怎么判刑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都安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譚某、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gòu)成盜竊罪。鑒于被告人譚某、葉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被盜摩托車已經(jīng)被追繳并返還被害人,對被告人可酌定從輕處罰。
2009年1月4日,都安縣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譚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判處被告人葉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同時各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