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謀錢財兩次暴力搶劫
2008年5月10日下午17時許,為謀取錢財,被告人原某鐵路局電務段工人陳某某竄至南昌市某小區(qū)周某家中,先后用繩子將周某及其母親雙手捆住,并在周家搶得現(xiàn)金280元和一部價值2100元的筆記本電腦,后將電腦銷贓并揮霍。2008年6月29日晚22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采用藥水蒙嘴和拳頭擊打的方法搶得羅某價值共計340元的一部手機和裝有身份證、銀行卡和一張南昌至天津火車票的手提包一個。隨后,火車票被陳某某退掉。
搶劫會判多少年
檢察機關遂以搶劫罪將被告人陳某某公訴至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西湖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搶劫二次,其行為構(gòu)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2009年1月4日,西湖區(qū)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