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竊留名又主動退贓
1999年張某因盜竊罪、搶劫罪,被河北省張北縣人民法院判處3年6個月的徒刑;2002年因脫逃罪被河北省沽源縣人民法院判處3年有期徒刑,2006年刑滿釋放。2009年8月27日,張某盜走三星牌手機一部,內有人民幣155680元的木柜一個,雷達牌男士手表一塊,共計人民幣172080元。張某還在辦公桌上留了一張紙條,寫“我只拿了錢,柜子在我租的房子里”,案件查獲前,張某主動返還北京肯比聯(lián)創(chuàng)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人民幣100000元。根據指紋,張某被抓獲,贓物被追回,張某對犯罪事實無異議。
盜竊罪應該怎么處罰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目無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張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又故意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張某案發(fā)后退還部分贓款,社會危害性相對降低,故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