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桐城襲警搶槍
2009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徐猛、徐坤明、徐海峰三人欲盜竊摩托車時,遭遇安徽省桐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偵查人員盤查。被告人徐猛、徐坤明立即起身逃跑,偵查員毛繼根繼續(xù)追捕。在追捕途中,偵查員幾次表明身份并鳴槍示警,直至偵查員毛繼根追上二人時發(fā)生扭打,被告人徐猛、徐坤明先后用磚頭砸昏毛繼根,趁機搶得六四式手槍一支。隨后,被告人徐坤明乘人不備搶奪摩托車一輛,伙同被告人徐猛快速逃跑。次日,被告人徐坤明、鄭小磊將手槍藏匿到安徽省桐城市青草鎮(zhèn)某草叢內。案發(fā)后,被告人徐猛、徐坤明等四人還交代了其他盜竊的犯罪事實。其中,被告人徐猛參與盜竊7起,盜竊數額四萬余元,被告人徐坤明參與盜竊25起,盜竊數額十五萬余元;被告人徐海峰參與盜竊20起,盜竊數額十一萬余元;被告人鄭小磊參與盜竊4起,盜竊數額兩萬余元。
搶劫槍支彈藥怎么處罰
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猛、徐坤明為逃避追捕,用磚頭砸昏被害人毛繼根后,暴力劫取槍支彈藥予以藏匿,非法占有目的明顯,二人的行為構成搶劫槍支彈藥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坤明為能與徐猛盡快逃離搶槍的犯罪現場,乘人不備搶奪他人摩托車,其行為構成搶奪罪。被告人徐海峰在盜竊時,為抗拒抓捕當場對被害人使用暴力,徐海峰的行為構成搶劫罪。被告人徐猛、徐坤明等四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交叉結伙,流竄于安徽桐城等地,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均構成盜竊罪。
法院以犯搶劫槍支彈藥罪、盜竊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徐猛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四萬五千元;以犯搶劫槍支彈藥罪、搶奪罪、盜竊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徐坤明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十六萬五千元;以犯搶劫罪、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徐海峰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十二萬五千元;以犯盜竊罪判處被告人鄭小磊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