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伙盜竊稀有金屬
2006年年初,被告人張某某探望戰(zhàn)友被告人鄒某某時,與被告人李某某結識。為了謀取利益,三人密謀盜竊廣東省韶關市凱迪技術有限公司生產(chǎn)的稀有金屬銦(市價每公斤7000多元)。隨后,被告人張某某、鄒某某等人分工合作,為實施盜竊做準備。同年2月18日,由于盜竊時被人發(fā)現(xiàn),被告人張某某等目的未得逞。同年4月21日,被告人張某某伙同被告人楊某某、李某某等人趁凌晨之機,爬入韶關市凱迪技術有限公司圍墻內(nèi),用事先配制的鑰匙進入生產(chǎn)車間和倉庫大樓內(nèi),對廠內(nèi)留守人員實施捆綁等手段,搶走銦三百四十多公斤及被害人唐某等手機共六部、小靈通一部。搶劫成功后,被告人胡某某又負責銷售稀有金屬銦。該案系新中國以來粵北地區(qū)最大案值的搶劫案,被稱為“4·21沐溪特大搶劫案”。
搶劫罪的量刑標準
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犯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無期徒刑,判處被告人李某某、鄒某某等八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五年;以犯銷售贓物罪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