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伏在路邊搶劫未能出手
2008年6月19日,經濟窘迫的被告人范某與李某(在逃)買了兩把小刀,在一路邊準備搶劫過路單身女子,從晚上9點到深夜12點多,范某二人由于從未搶劫過,一直未能出手搶劫,過路巡邏民警發(fā)現兩人形跡可疑開始查問范某,并在范某身旁的水泥管中搜出小刀時,李某見狀逃跑后,范某被抓,范某供述了其準備搶劫的事實。
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嗎
北京豐臺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范某無視國家法律,伙同他人購買刀具準備實施搶劫行為,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應予處罰。被告人范某購買刀具預謀搶劫,但未實施搶劫行為即被抓獲系犯罪預備,故法院予以減輕處罰。鑒于范某有坦白情節(jié),故法院對其酌予從輕處罰。
北京豐臺區(qū)人民法院以范某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