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搶劫罪可從輕處罰嗎
被告人湯某,關某、趙某均未滿十八歲。2009年8月27日,被告人湯某,關某、趙某、慎某(在逃)喝啤酒后,以湯某為首,在一健身器材旁將路過的學生張某和王某叫住,隨意對張某、王某進行毆打,并從王某身上搶走四元現(xiàn)金,并將張某和王某挾持毆打達三小時。
河南省洛陽市欒川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湯某、關某、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且為共同犯罪。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鑒于三被告人在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系未成年人,應減輕處罰;且三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在案發(fā)后積極對受害人進行經(jīng)濟賠償,得到受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2010年3月8日,河南省欒川縣人民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湯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5000元,同案犯關某、趙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并各處罰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