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被告人李某1(41歲)虛構認識山西省委書記,并能夠承包煤礦的事實,于2005年11月與被害人閆某、劉某、張某簽訂合伙協(xié)議。協(xié)議中約定由三名被害人負責出資,由被告人李某1負責聯(lián)系承包煤礦相關事宜。2005年11月至2006年2月,被害人劉某、張某、閆某分別先后給被告人李某1付款人民幣50萬元、100萬元、50萬元,共計200萬元。后被告人李某1卻編造各種理由推脫不能承包煤礦的責任,并于2006年4月承諾會5月20日前辦成約定之事,否則在2006年5月31日前退還錢款。但到期之日,仍未兌現(xiàn)。2006年6月至11月間,被告人李某1退還被害人劉某人民幣45萬元,張某人民幣48萬元,后下落不明。
2006年4月至7月間,被告人李某1虛構可以為被害人李某2辦理孩子上學一事的事實,騙取被害人李某2人民幣12萬元。2007年9月12日,被告人李某1被抓獲歸案。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1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騙取公民錢財,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李某1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與其所犯合同詐騙罪并罰。
據(jù)此,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13年,罰金人民幣3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6年,罰金人民幣7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7年,罰金人民幣3。7萬元。同時責令被告人退賠損失,發(fā)還被害人。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1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