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如何處罰
2001年至2007年6年間,被告人李覓煒通過事先買通云南孟連縣當?shù)剜]政局職工羅煜東和相羅,然后以郵局郵寄方式或者其他物流方式將穿山甲片經(jīng)昆明轉(zhuǎn)運到安徽亳州、河北安國等地進行非法銷售,共走私穿山甲片達二十多噸,價值兩千余萬元人民幣。該案為最大穿山甲走私案。2007年10月24日,主要嫌疑人全部落網(wǎng)。
2008年9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的八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主犯李覓煒以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三十萬元;羅煜東、相羅被以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李覓煒認為自己并非主犯,陳海江、劉建國、周守明、田開祥四人也以原判量刑過重為由,向云南省高級法院提出上訴。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上訴的五人違反中國法律,逃避海關(guān)監(jiān)管,走私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穿山甲的鱗甲,已構(gòu)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且走私數(shù)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情節(jié)特別嚴重;被告人李覓煒在該起共同犯罪中,起到出資、組織、策劃的作用,系主犯,另四人系從犯,一審已經(jīng)依法對四人從輕處罰。
2009年2月18日,云南省高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處該案主犯無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