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何處罰
2007年9月底至2007年12月11日期間,陳泰光、陳小燕來到江西省寧都縣,以商品鵝養(yǎng)殖、銷售及深加工名義,對外宣稱由公司提供生產費用及給予高額利潤,而農戶只需提供養(yǎng)殖基地并交納保證金即可,兩人通過這種方式,非法吸收農戶資金33.7萬元。之后,陳泰光伙同梁曉菊,在2007年12月12日至2008年7月17日期間,以寧都縣鵝三寶生態(tài)農牧科工貿有限公司名義,采取同樣方式,非法吸收農戶資金358.52萬元。
江西省寧都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泰光、陳小燕、梁曉菊未經金融主管部門批準,以無風險、高回報相引誘吸收農戶投資資金,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梁曉菊、陳小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院判處被告人陳泰光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判處被告人梁曉菊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判處被告人陳小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十萬元,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