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詐騙罪如何判刑
被告人黃某系某公司法人代表。2009年3月,被告人黃某在海淀區(qū)釣魚臺國賓館內,謊稱認識中糧集團以及發(fā)改委的領導,可以幫鄭先生搞到中糧集團3萬噸大米出口俄羅斯、韓國的計劃指標,并以收取辦事費用為名,騙取鄭先生人民幣120萬元,并約定期限二十天,事未成全額退款。但事未辦成,黃某多次回避退款之事,后多次經(jīng)被害人催要,退還人民幣20萬元,之后被害人報案。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詐騙罪。關于被告人黃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解意見,經(jīng)查,現(xiàn)有證據(jù)可以證實,被告人黃某本人并沒有能力辦理被害人的請托事項,而在其收到被害人的錢款后,被告人黃某并沒有積極主動的辦理受托事宜,而是在出口指標是否能夠成功辦理并未確定的情況下就將被害人交付的錢款揮霍,且在請托事項并未成功辦理的情況下并未全額退還款項,結合其當庭供認的從所謂的領導處得知辦理此事并無多少花費,就自行將錢款揮霍的情節(jié),足見其非法占有被害人錢財?shù)闹饔^心理明顯,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鑒于被告人黃某此次犯罪系初犯,并在家屬的幫助下退賠了部分贓款,法院對其酌予從輕處罰。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罰金人民幣1.2萬元;責令退賠人民幣94萬元發(fā)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