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人行騙做托兒
2004年某日,已被判刑的封某在江西上饒市信州區(qū)的林海大廈附近謊稱自己的浙江靈隱寺的和尚,出來收購草藥。還稱自己能將100塊錢變成200塊,被告人姜某是這場騙局的托兒。封某對某被害人方某說其家會有災難,自己能幫著做超度,以此向方某騙取了4000元人民幣。同樣是2004年,封某和姜某又以同種方法騙取了被害人蘭某3000元人民幣。
從犯自首可以減輕處罰嗎
2005年12月12日,姜某向上饒縣公安局自首,退回1萬元贓款,并且向警方供述了罪行。
江西省上饒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鑒于被告人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又有自首情節(jié),并積極退贓,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可依法從輕處罰。
2009年1月15日,法院作出一審宣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姜某管制2年,并處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