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嫂子與他人有染敲詐對方
被告人李某懷疑其嫂嫂與被害人王某有染,原因是王某大半夜和嫂子獨處達三小時之久。李某非常氣憤。2008年10月10日,李某約王某和其嫂嫂在通州飯店見面。經(jīng)過二人解釋,李某仍舊懷疑二人有不正當關(guān)系。李某遂糾集4人,將王某帶走,索要三萬元了事。后王某報警,李某被警方抓獲。
敲詐勒索怎么處罰
2009年1月15日,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此案。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李某認罪伏法,稱自己犯罪是一時沖動,請求法院給予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無視國法,以暴力相威脅敲詐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第274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已經(jīng)著手事實犯罪,但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將擇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