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吧游戲廳搶劫致人重傷
被告人崔某、張某、閆某曾分別犯敲詐勒索、搶劫罪被判處有期。2001年6月24日,崔某、張某、閆某、薩某經預謀后,在一游戲廳將周某叫出游戲廳,并伙同張某、閆某持刀對周某進行毆打,致周某輕微傷后搶走1部手機。12月21日,崔某在一網吧內向容某借手機后向外走,在容某向其索要手機時,崔某持刀將容某扎成重傷,并搶走容某的手機。
搶劫罪如何量刑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分別判處崔某、張某、閆某、薩某有期徒刑12年至3年,罰金2。4萬元至6000元;繼續(xù)追繳四人犯罪所得,發(fā)還被害人。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崔某、張某、閆某不服,分別上訴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崔某、張某、閆某、薩某結伙或單獨使用暴力,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崔某在搶劫過程中致一人重傷,但其在第二起搶劫被羈押后,主動交代了第一起搶劫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對其依法可酌予從輕處罰;閆某屬刑滿釋放后5年內又犯新罪,應從重處罰。一審法院所作判決并無不當,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