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會團伙罪罪行累累
2005年,刑滿釋放的重慶涪陵人周小波開始做運輸生意,經營磚廠,承包建筑工程。周小波的妻子肖敏則在重慶在涪陵區(qū)白濤鎮(zhèn)做河沙生意。周小波為了使生意做得更加“順利”,糾集了侯順利、聶高進、陳亞軍、曹慶川、冉進等一批人,并設置了等級,侯順利服從周小波,聶高進、陳亞軍、曹慶川、冉進等人服從侯順利。他們統(tǒng)一食宿,成員固定、組織嚴密。該團伙成員擁有大量兇器、通過暴力或暴力威脅進行敲詐、強買強賣、充當“黑保安”等,斂聚了一定的財富。幾年來,該團伙實施故意傷害三次,重傷3人,輕傷1人;自2007年8月到2008年7月在涪陵區(qū)白濤鎮(zhèn)尋釁滋事十一次;強迫交易一次,成功壟斷涪陵白濤的河沙銷售;敲詐勒索二次,勒索金額16500元;故意毀壞財物一次,價值6120元;非法拘禁1人。周小波等人被訴至重慶市涪陵區(qū)人民法院。
涉黑團伙怎樣判刑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周小波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判決侯順利有期徒刑十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聶高進、陳亞軍、曹慶川、冉進等人參與上述犯罪,構成相應罪名,分別判處一年至十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周小波、侯順利、冉進、陳亞軍、曹慶川、聶高進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周小波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審認定的罪名均無依據,要求二審改判無罪。侯順利、冉進、陳亞軍、曹慶川、聶高進認為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原判量刑過重。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該組織是一個較為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其犯罪行為具備了法律規(guī)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構成的四個要件,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周小波、侯順利的行為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應按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聶高進、陳亞軍、冉進、曹慶川的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應按其參與的犯罪處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2009年11月5日,法院作出終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