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拆盜刷同事信用卡
李某和被告人代某是同事,兩人同在中信銀行申請了信用卡,但李某卻沒有收到卡,遂將自己的身份證號碼告訴代某幫忙查詢。2008年6月17日下午17時許,被告人代某在傳達室代簽領了中信銀行發(fā)給李某的掛號信。隨后,代某拆開信件將信封內的中信銀行信用卡取走,并用李某的身份證號碼將信用卡開通。當晚,被告人代某持該信用卡在某銀行ATM機上提取現金2000元,并在某商場刷卡消費3000元購買了一部手機。后來,李某收到信用卡消費通知后向公安機關報案,代某遂于當晚22時許被公安機關抓獲。公安機關在代某的住處,繳獲涉案信用卡一張、手機一部和人民幣1840元。案發(fā)后,代某交代了犯罪事實。
盜竊怎么處罰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代某竊取他人信用卡進行消費,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對于被告人代某的辯護人關于代某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法庭認為,根據代某的當庭辯解,其只是向被害人交待了自己拿走錢的事實,而并未向公安機關投案,不屬于自首,故對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但鑒于其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其家屬積極替其向被害人退賠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結合其能當庭認罪,法院對其酌予從輕處罰,對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因此,海淀區(qū)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代某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