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流竄偷車終被抓
2004年11月開始,閆某(被告人)與他人在北方四個城市偷竊車輛。某日,由閆某駕車,幾名同伙在晚上8點半左右到達大同市區(qū),他們在市區(qū)內尋找到目標車輛后,于第二天凌晨作案偷竊。于2005年3月,閆某伙同他人在山西省大同市、河北省張家口市、北京市延慶縣、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四市共盜竊機動車7輛。事發(fā)后被訴至北京市延慶縣人民法院。
盜竊罪如何判刑
法院審理認為,閆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盜竊罪,應當予以處罰。閆某在共同盜竊過程中,為盜竊犯罪提供交通工具,開車接送同案犯到達或者離開犯罪現場,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屬于共同犯罪中的從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2009年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盜竊罪判處閆某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8000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