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網(wǎng)絡征婚行騙
2007年8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45歲)在網(wǎng)上看到受害人張美(化名)的征婚信息,謊稱自己37歲,是外企員工,離異,用假名與張美聯(lián)系。在取得對方信任后,以購買基金、手機、筆記本電腦為由,詐騙張美人民幣4萬元。當張美向其討要4萬元時,發(fā)現(xiàn)找不到李某,于是報警。2009年5月27日,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另查明,1995年,李某曾因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2000年被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03年11月26日。
詐騙罪如何處罰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李某曾因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假釋后,在假釋期滿5年以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而李某愿意退繳違法所得,故對其酌予從輕處罰。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