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貨款五萬余元
2006年2月,被告人鄔某某和豐鑫金屬制品廠法人代表聶某某口頭商定,豐鑫金屬制品廠委托鄔某某在浙江省寧??h推銷鋁錠,每推銷一噸給鄔某某提取業(yè)務費200元,鄔某某只負責推銷、不收取貨款,由豐鑫金屬制品廠開出銷售發(fā)票收取貨款。2006年2月24日至4月15日,被告人鄔某某在寧海共推銷鋁錠270874.5千克。2006年4月15日,豐鑫金屬制品廠派徐某某將ADC—12型號26653千克鋁錠和副ADC—12型號3038千克鋁錠運到寧??h交給鄔某某,鄔某某遂寫下一張收到價值人民幣493080。5元的ADC-12型號鋁錠26653千克的收條交給徐某某。隨后,被告人鄔某某將收到的鋁錠私自銷售并收取貨款,得知此事的聶某某向被告人鄔某某查問鋁錠下落時未果。無奈,聶某某只得向公安機關報案。據悉,扣除應提取的業(yè)務費54174.90元,被告人鄔某某實際侵占貨物價值人民幣438905.6元。
職務侵占怎么處罰
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鄔某某身為企業(yè)推銷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貨物私自銷售,侵占貨款,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
2009年2月3日,豐城市法院一審以職務侵占案判處被告人鄔某某有期徒刑十年。